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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26條

船長於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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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