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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33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停泊或行駛,應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指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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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