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港法 › 第30條

商港法 第30條

船舶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地點裝卸貨物或上下船員及旅客。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商港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