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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0條

醫倫會應製作會議紀錄,與審查案件之文件、資料一併保存至會議召開後至少七年,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之專責機構隨時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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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倫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第3條醫院應訂定醫倫會組織章程,就委員遴聘條件、任期、任務、開會程序、議決方式、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第4條醫倫會審查案件為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之相關事項…第5條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報醫倫會審查:一、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第6條醫倫會除審查前條各款事項外,並應審查下列事項:一、待移植者為捐贈者之配偶,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第7條醫倫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第8條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一、參與死亡判定、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之醫師…第9條醫倫會應依下列規定運作:一、依第三條訂定之組織章程。二、具有適當之行政事務人員,並明定其工作…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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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