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8條

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8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 一、參與死亡判定、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之醫師。 二、與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四、其他經醫倫會決議應予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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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