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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8條
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8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 一、參與死亡判定、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之醫師。 二、與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四、其他經醫倫會決議應予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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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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