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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7條

醫倫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應訂有任期,連聘得連任。 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出席委員應包含醫院外之委員一人以上,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醫倫會就醫療急迫個案,得指定三人以上委員進行書面審查,經書面審查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後行之,並於事後報醫倫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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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