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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按日連續處罰,指違反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測定其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五分貝以上,經限期改善後仍逾噪音管制標準三分貝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工廠(場)、娛樂或營業場所之非移動性噪音源,未採取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 二、依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設施,未採取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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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
第7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改善計畫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其他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應包括下…
第8條
前條噪音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其營運或管理範圍內改善交通噪音者,營運或…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於所轄四類管制區內選定人口密集處、主要幹道…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所為之公告,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5條
違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或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
第7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改善計畫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其他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應包括下…
第8條
前條噪音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其營運或管理範圍內改善交通噪音者,營運或…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第10條
前條噪音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其營運或管理範圍內改善航空噪音者,營運或…
第11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計畫及本法第十七條之專供軍用航空器起…
第12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其計算方法及測定條件如下:一、計算方法:依美國聯…
第13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級主管機關指派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之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
第15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改善而自報停工…
第16條
前條所定之改善完成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噪音發生源狀況說明及其構造、位置(含陳情戶位置…
第1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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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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