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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違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或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由違規行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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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