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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前條所定之改善完成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噪音發生源狀況說明及其構造、位置(含陳情戶位置或量測點)。 二、改善前噪音量測結果及其成因分析、影響程度。 三、所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內容說明。其中有關之噪音防制設施,應記載其位置、規模及功能等設計圖說。 四、採取噪音防制措施之改善功效。 五、完成安裝之噪音防制設施相片資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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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