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第11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11條

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者,徵用機關得為徵用之目的,將該生產設備出租、出借、出賣或贈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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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