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第5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5條

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者,徵用機關於收受生產設備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交予生產設備之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並作為補償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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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