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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第4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4條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生產設備或原物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 三、被徵用之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品名、數量及規格。 四、依
第二條
規定載明徵用態樣;屬
第二條
第二款徵用態樣者,應載明特定期限。 五、補償方式。 六、交付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時間、地點、方式。 七、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日期及字號。 九、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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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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