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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第2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 二、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 三、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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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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