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第12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12條

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者,應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該取得使用權之特定期限達三十日以上者,每滿三十日,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依第七條調用相關人員之補償費發給期限,準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