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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委託專業團隊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一、協助個案現地先期評估及申請諮詢。 二、提供駐點專案人員之法令諮詢服務。 三、輔導社區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四、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作業原則或宣導手冊。 五、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補助申請時,檢核申請書件,並提供初步審查意見。 六、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辦理補助案施工查核作業,並就查核重點提供專業技術建議。 七、主動盤點潛在案件: (一)選定優先推動地區,進行現況調查,盤點潛在案件。 (二)潛在案件圖資套疊及統計資料分析,並提出後續推動建議。 八、辦理政策宣導說明會。 九、建置、維護或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老宅延壽補助資訊網站。 十、辦理補助案件專案管理及資料庫建置: (一)彙整申請、核定及完工案件,並控管預算執行情形。 (二)提出亮點案例,以利政策宣導及技術推廣。 十一、其他報經內政部同意補助之工作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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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