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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公寓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其委託專業者辦理整合協調、專業評估、協助提案、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等作業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得補助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一萬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施工成果同意備查者,得額外補助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五萬元;同時符合二款情形者,額外補助作業費得累計: 一、申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 二、申請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建築物立面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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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