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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 第19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及審查所需人事、加班等行政作業經費,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受理申請
第十條
第一項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及申請
第十一條
第一項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受理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者,初步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百元,詳細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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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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