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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及審查所需人事、加班等行政作業經費,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受理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及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受理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者,初步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百元,詳細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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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