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 第20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20條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建築物修繕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並核定後,由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除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項目需辦理現地勘查外,其餘案件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