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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 第20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20條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建築物修繕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並核定後,由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除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項目需辦理現地勘查外,其餘案件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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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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