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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建築物修繕之補助經費: 一、第一期款:於執行機關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檢附執行機關核定函、請款明細表、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相關文件,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累計執行達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四十者,檢附請款明細表、收據、補助案清冊、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相關文件,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額度剩餘款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執行機關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檢附前項第一款所列文件,申請一次撥付行政作業費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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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