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申請人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之撥款方式,由申請人於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一次撥付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
一、請款申請書。
二、補助核准函及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函。
三、施工廠商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並應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四、支出費用原始憑證(施工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收支明細表。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領款收據。
申請
第十六條作業費補助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託專業者契約書影本或委任書。
二、支出費用原始憑證正本(委託專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收支明細表。
三、工作成果佐證文件(如提案文件、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送件文件或核准文件影本等)。
第二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應於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後三個月內,檢具該項各款文件及昇降設備使用許可影本申請撥款。
前三項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