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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53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3條
公私場所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作業時,應於執行檢測前七日通知審核機關。 前項檢測作業,公私場所有二個以上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施均相同者,得準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報經審核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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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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