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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55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5條
公私場所具有
第二條
指定公告之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者,得向審核機關申請同意設置,審核機關經確認固定污染源製程符合公告條件後,得函復同意其設置。 公私場所應於前項固定污染源完成設置後三十日內,依
第十八條
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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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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