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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表,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六年,以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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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