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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第5條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輸送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二、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 三、輸送系統出入口、接駁點及其他有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虞處,應採用局部集氣系統或自動灑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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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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