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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 二、設置局部集氣系統。 三、採用密閉式作業。 四、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五、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 附表一所列序號四及十五之適用對象,採行前項第二款防制設施者,其集氣效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並收集至污染防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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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