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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堆置之物質處理後不易散布粒狀物於空氣,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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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