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 第12條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12條

廠商經申請工廠登記,因故未領工廠登記證,而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 執照者,承辦單位接獲該廠場專案申請後經派員赴廠查察,確具生產設備 ,且有產品並在營業中者,准辦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