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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 第13條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使用與維護
電信機構應維持衛星通信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故障,應儘速修復。但用 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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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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