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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15條

電信機構因緊急應變,需收回衛星轉頻器時,得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租用 ;並應停收租費,且無息退還用戶溢繳之費用,用戶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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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