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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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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6條
申請案件應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並以符合以下最小需用為原則: 一、擾動原始地形地貌最小。 二、改變原有海域與海岸狀態最小。 三、採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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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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