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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8條

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 二 款 海洋資源地區
申請案件為彌補或復育其開發所造成生態環境之面積損失,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或同功能性之棲地,且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其面積比例不足時,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得採取下列替代措施: 一、於申請案件範圍外補足同質性或同功能性之棲地,並以使用計畫範圍鄰近地區為優先。 二、配合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生態敏感類型之保護(育、留)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求,辦理保護(育、留)區保護標的相關復育工作。 三、提出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產業推廣或其他具體可行之措施替代,但以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之申請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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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資源地區」的其他條文

第34條申請案件範圍如有其他已依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依本法取得應經申請…第35條申請案件以不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第36條申請案件應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並以符合以下最小需用為原則:一、擾動原始地形地貌最小。…第37條申請案件應考量海域之自然生態環境與動態平衡,於施工及營運期間,針對海域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妥…第39條為避免影響既有設施功能及防護措施,申請案件應留設適當海事工程之安全距離或緩衝區。第40條申請案件應按個案情形核定使用期間。前項使用期間之基準,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七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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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