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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23條

期貨經紀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 關並得視情節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限期改正。 二、命令該期貨經紀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 訟代理人、經理人或業務員之職務。 三、命令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撤銷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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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