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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39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 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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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