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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40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四項 、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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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