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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38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行政院所為之公告或第二項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或第二 十一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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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