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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1條

原機關改制前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於改制之日移轉至本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資遣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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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