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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2條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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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