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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33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3條
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之限制。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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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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