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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指經特定體育團體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選拔為國家代表隊選手或培訓選手。 二、國家代表隊隊職員:指經特定體育團體提送,並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為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三、參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指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於培訓、參賽時或其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以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 四、短期失能:指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骨科、復健科、運動醫學科或其他相關科別之醫師診斷,直接且完全因意外傷害或猝發疾病致其短期無法從事該結果發生前所從事之運動類別及原有工作。 五、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經鑑定為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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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之基準如下:一、短期失能:新臺幣十萬元。二、身心障礙:(一)輕度:新臺幣二…第4條同一事故,本部已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補足與前條慰問金基準間之差額;已達本辦法發給基準者,…第5條領受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慰問金之日起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致身心障礙或等級加重或死亡者,按加重等…第6條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領受權人、領受順序及領受權之喪失等,依民法繼承之規定。第7條慰問金由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隊職員及領受權人自短期失能診斷、身心障礙鑑定或死亡確定之日起三個…第8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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