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 第4條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4條

同一事故,本部已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補足與前條慰問金基準間之差額;已達本辦法發給基準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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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