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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5條

領受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慰問金之日起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致身心障礙或等級加重或死亡者,按加重等級或死亡慰問金基準,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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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