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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之基準如下: 一、短期失能:新臺幣十萬元。 二、身心障礙: (一)輕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中度: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重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四)極重度: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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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