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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職務列簡任第十 三職等,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副館長一人,襄助館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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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