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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第4條

本館置組主任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除總務組主任 外,其餘職務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三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組員二十八人 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人,組員十 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至 四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 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置編纂七人至十五人;編審六人至十人;編輯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 理編輯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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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