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 › 第14條

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4條

南部分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南部分館館藏發展、圖書資料典藏及讀者服務之執行。 二、南部分館特藏文獻保存、修復及讀者服務之執行。 三、臺灣兒童及青少年文學文獻保存與讀者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圖書資訊服務創新育成之執行。 五、圖書文物及臺灣出版產業相關典藏品展示、教育推廣之執行。 六、國家聯合典藏合作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家聯合典藏圖書資源與數位物件保存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南部分館資訊機房、設施設備、系統及數位服務之執行。 九、南部分館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南部分館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