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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第19條

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國內外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與督導。 五、館長交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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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