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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第21條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核轉。 二、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綜理。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館務會議記錄之整理及會議指(裁)示事項之管制與追蹤考核。 六、公共關係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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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