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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第18條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與研究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擬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七、本館各級職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上級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館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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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