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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第20條

組(處、中心、室)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處、中心、室)事 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執行、監督與授權文稿之代判。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五、本組(處、中心、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本組(處、中心、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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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