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 第3條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3條

秘書長為本會議首長,綜理本會議全般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